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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坪個人申請專利不能忽視的問題
作者:漢中亨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2023-08-28 08:39:14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不同請求人針對同一專利權提出的無效請求,常在同一決定中進行認定。上述決定有時對全部請求人的無效理由進行評述,有時僅評述某個請求人的無效理由。此類案件訴至法院后,對于各無效請求人是否均應被追加為案件的當事人,審判實踐中一直爭議較大。
此外,對于針對共有專利的無效案件,某一共有專利權人起訴時,其他共有專利權人是否應被追加進入訴訟,追加為第三人還是共同原告,實踐中也未統(tǒng)一標準。為此,本文以起訴主體身份為分類依據(jù),對專利確權案件多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問題進行分析。專利權人起訴的情形在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的情況下,主要有如下3種情形。一是專利權人為一人,無效請求人為多人的情形。
此類情況多發(fā)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如認定某個請求人的無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則對于其他請求人的理由便不再進行評述。此種情況下,對被評述無效理由的請求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沒有爭議,但對于其他請求人訴訟地位的處理則爭議較大。有觀點認為,應當將其他請求人追加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qū)@麖蛯徫瘑T會將針對同一專利權的無效案件合并審理,從被訴決定結果的角度來看,其他請求人已與該行政行為產(chǎn)生利害關系;二、因被訴決定未對其他請求人的無效理由進行評述,故如不追加其為第三人,其將無法得知該案的進展,也無法得知涉案專利權的權利狀態(tài)。筆者并不贊同上述觀點。因被訴決定并未對其他請求人的無效理由進行評述,其他請求人只是因?qū)@麖蛯徫瘑T會的做法而與被訴決定產(chǎn)生關聯(lián)。即使將其他請求人追加為第三人,該請求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也無針對被訴決定實體內(nèi)容發(fā)表意見的權利。進一步講,如果專利權人、專利復審委員會及被評述無效理由的請求人均對一審判決不持異議,但其他請求人對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
從形式上看,其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訴的權利。但實質(zhì)上,一審判決的審理范圍并不包含其無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備上訴的權利基礎。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請求人進入訴訟,一旦被訴決定被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須依據(jù)其他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對涉案專利權進行評述并作出決定,重新作出的決定仍須向各請求人送達,各請求人即可知曉案件的進展。故此類情況下,不應追加其他請求人進入訴訟。二是專利權人為多人,無效請求人為一人的情形。此類情況多發(fā)生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共有專利權無效,部分共有專利權人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至法院的情形。此種情況下,對無效請求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沒有爭議,但對于其他專利權人訴訟地位的處理則爭議較大。
實踐中,或追加其他專利權人為原告,或追加其他專利權人為第三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專利權人當然屬于上述司法解釋中的“利害關系人”,故此類情況下,應將未起訴的其他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三是專利權人和無效請求人均為多人的情形。此類情形屬于上述兩類情形的混合,通常發(fā)生于多個請求人就同一專利權提出無效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僅以其中某一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而涉案專利又屬于共有專利的情形。對于此類情形的處理,可以依照上述結論,即對于被訴決定未評述無效理由的請求人,不追加其進入訴訟;對于未起訴的其他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
當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各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均進行評述后,在同一決定中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在此種情形下,專利權人及無效請求人均可能成為原告。此類情形與“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并無實質(zhì)差別。具體而言,如專利權人起訴,則被訴決定中與專利權人起訴理由相關的無效請求人應被追加為第三人,其余無效請求人不應進入訴訟。在此基礎上,如涉案專利為共有專利,則應追加其他專利權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無效請求人起訴的情形在宣告涉案專利權有效和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兩種情形下,若無效請求人起訴,各請求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亦有不同。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各請求人的無效理由均進行評述后,在同一決定中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無效請求人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至法院,此時對專利權人作為案件的第三人沒有爭議,但對于其他請求人訴訟地位的處理則爭議較大。
實踐中,或追加其他請求人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請求人。此種情況與“專利權人起訴”中“專利權人為一人,無效請求人為多人的情形”類似,主張追加其他請求人或主張不追加其他請求人的理由也與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贅述。因其他請求人既不能在庭審中發(fā)表意見,又無上訴的權利,故筆者仍贊成不追加其他請求人。當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時,則與“專利權人起訴”中“被訴決定宣告涉案專利權部分無效”并無實質(zhì)差別。
具體而言,如無效請求人起訴,則應將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對其他無效請求人則不應追加。綜上所述,專利確權案件中,是否追加當事人,應以其是否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實際利害關系為標準。通常情況下,如專利權人起訴,則應將被訴決定中與專利權人起訴理由相關的無效請求人追加為第三人;如無效請求人起訴,則只將專利權人追加為第三人。同一被訴決定雖涉及多個當事人,但如該當事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的認定依據(jù)無關,則不應將其追加進入訴訟。
商標一經(jīng)注冊,商標權人即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在注冊商標后,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的,也需要在商標局辦理漢中商標注冊地址變更。那么,商標注冊地址變更費用是多少呢?商標注冊地址變更的流程有哪些?如何變更商標注冊地址?
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書件準備就緒后,在商標注冊大廳的申請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員確認該申請書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變更商標注冊地址費用多少?一份變更申請應繳納變更規(guī)費250元。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變更規(guī)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變更規(guī)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變更商標注冊地址流程?
1、準備商標變更書件,商標變更的書件格式有四種,申請人應根據(jù)辦理的具體事項填寫相應的申請書。
(1)需要變更名義或者地址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申請人/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如果商標注冊人或者申請人同時申請變更名義和地址,填寫一份申請書即可;
(2)需要變更商標代理人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書》;
(3)需要刪減注冊商標或注冊申請中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應當填寫《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但不能對商品或服務項目加限定或修飾詞句;
(4)如果發(fā)現(xiàn)注冊書件或者申請書件中有錯誤需要更正的,應當填寫《更正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這里所說的需要更正的錯誤僅限于申請書件中的個別文字錯誤。
2、提交商標變更申請,申請人直接辦理的,在商標注冊大廳的申請受理窗口直接提交申請文件;委托辦理的,然后將申請文件報送商標局。
3、注冊商標地址變更申請?zhí)峤缓?,商標局會對其核準,變更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給申請人變更證明。如果是自己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相應文書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如果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送達給該代理機構。
商標轉(zhuǎn)讓作為一種快速獲得商標權的方式,受到了眾多企業(yè)的青睞,但商標要想轉(zhuǎn)讓就不能轉(zhuǎn)讓。如果沒有條件,那就一團糟。商標轉(zhuǎn)讓條件:
(一)受讓人必須具備漢中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如果個人想要購買商標,他/她需要個人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需要購買商標的,需要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
(二)接受藥品、煙草制品注冊商標使用的,必須提交有關商品生產(chǎn)主管部門的證明。這在商標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
(三)受讓人必須保證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
(四)轉(zhuǎn)讓人同時轉(zhuǎn)讓在同一貨物或者類似貨物上注冊的相同或者類似商標,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轉(zhuǎn)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同時轉(zhuǎn)讓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否則,商標局應當在限期改正后通知轉(zhuǎn)讓人。逾期不改正的,視為放棄注冊商標轉(zhuǎn)讓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商標權人將商品許可他人使用的,在辦理轉(zhuǎn)讓前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并按照使用許可合同的規(guī)定辦理善后事宜,不得因轉(zhuǎn)讓損害被許可人的利益。
(六)商標轉(zhuǎn)讓流程:商標轉(zhuǎn)讓在商標局辦理。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核→公告→簽發(fā)轉(zhuǎn)讓證書。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zhuǎn)讓合同/協(xié)議。商標權人應當在3-5個工作日內(nèi)對商標進行公證,取得商標聲明公證。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交商標局,然后交納轉(zhuǎn)讓費(一般1000元)。商標局應當在1-2個月內(nèi)發(fā)出受理通知書,并開始審查。商標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8個月內(nèi)發(fā)布公告,并向雙方簽發(fā)核準轉(zhuǎn)讓注冊商標證書。
在“撤三”案件中,一種常見的情況是,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與復審的注冊商標(以下簡稱“復審商標”)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體到簡體、黑白到彩色、普通字體到藝術字體等變換,甚至涉及組合商標的拆分,或文字、圖形商標的組合等各種“變形使用”的情形。
實際中“變形使用”的標識能否被認定為復審商標的有效使用,關鍵在于判斷兩者之間“顯著特征”是否發(fā)生改變。然而,“顯著特征”是否發(fā)生改變的具體裁量標準,尚付闕如,這也就自然成為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另外一枚注冊商標”的權屬可能存在兩種情況:第一,復審商標所有人所擁有;第二,撤銷申請人或案外人所擁有。
前一種情況下,復審商標和實際使用的商標樣式同屬于復審商標所有人,商標標識的構成要素雖有不同,但在來源識別的意義上都指向復審商標所有人,復審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并未被減損破壞。后一種情況下則不同,實際使用的商標樣式踏入了他人商標的保護范圍,在來源識別意義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務而不是復審商標所有人,此時復審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已經(jīng)受到減損破壞。
區(qū)分以上兩種不同情況,并適用不同的裁判規(guī)則,不僅在法律邏輯上能夠自洽,也能夠更有效地抑制惡意注冊,凈化和維護正當?shù)氖袌龈偁幹刃?。情形一:實際使用的標識指向權利人另外一枚注冊商標“撤三”案件中,在實際使用的標識指向商標權人另外一枚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從嚴掌握使用證據(jù)的裁量標準一度占據(jù)主流。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幾個“撤三”復審案件中,均認為實際使用的商標樣式,與復審商標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冊商標一致或更為接近,認定實際使用的商標是其他注冊商標,從而判定復審商標沒有實際使用,應予撤銷。
但是,市高級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對上述裁量標準進行了否定性評價,認為“因商標權人擁有其他注冊商標而否定商標使用,缺乏依據(jù)”;而該院在“雷博”一案中,則更進一步指出“實際使用的標志雖與注冊人另一注冊商標基本一致,但并不影響復審商標發(fā)揮其識別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審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對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進行了進一步闡述,認為“商標是用于標識商品與服務來源,以擔保使用同一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質(zhì)量具有同一性的標記”;針對復審商標“LAFITE”在實際使用中的幾種形式“Chateaulafiterothschild”、“CarruadesdeLafite”、“Domainesbaronsderothschild(lafite)”、,無論這些形式是否屬于商標權人的另外一枚注冊商標,最高院均認為這些實際使用形式與復審商標“LAFITE”相比,顯著特征并未發(fā)生改變,特別是對中國境內(nèi)的相關公眾而言,“LAFITE”明顯更易呼叫、記憶和識別,“LAFITE”的實際使用情況,并未影響消費者根據(jù)上述標識建立復審商標“LAFITE”與拉菲酒莊之間的特定來源指向關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糾結于實際使用的標識樣式是否為商標權人的另外一枚注冊商標,而是從商標質(zhì)量表彰功能、來源識別功能的視角去判斷實際使用的標識和商標權人之間的來源指向關系是否發(fā)生改變,在這個基礎上再去判斷復審商標的顯著特征是否發(fā)生改變。從商標法的法律邏輯上講,商標的顯著識別特征在于區(qū)分不同經(jīng)營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在于區(qū)分同一個經(jīng)營者擁有的不同注冊商標,如果同一個經(jīng)營者注冊有多個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說顯著識別要素的“系列”商標,只要顯著識別要素不變,商標的產(chǎn)源指向就不會發(fā)生改變。
此兩案的判決,也為企業(yè)申請注冊“系列”商標免除了后顧之憂。情形二:實際使用的標識踏入他人商標權利范圍“撤三”相對無效宣告來說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標權人清除惡意注冊商標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該惡意注冊商標確實投入了商業(yè)使用時,通過“撤三”解決惡意注冊的成功率就會大大降低,因為“撤三”畢竟主要判斷的是該注冊商標是否進行了實際的商業(yè)使用,而不是此種商業(yè)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
當然,在使用證據(jù)的寬嚴標準掌握上,則可以考慮他人在先權利的顯著性、知名度,復審商標與在先權利的近似度、關聯(lián)度,甚至主觀惡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圖”撤三案中,法院認定實際使用的標志“ONLY”與復審商標“ONLY旺利及圖”差別較大,未認定復審商標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個可能影響法官心證卻未被明確指出的事實,“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裝品牌,但判決書從未對這一事實明確表述。
再如“匯源及圖”撤三案中,法院從使用證據(jù)的證據(jù)鏈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復審商標的有效使用,亦未理會這一事實:本案中水果罐頭上實際使用的商標形式,與復審商標差別較大,而與果汁飲料上的馳名商標更為接近,此時“變形使用”的商標標識指示來源的功能已經(jīng)受到減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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